幼童无缘校车保障,现实困境嗷嗷待解
[作者] 南都社论 [来源]南方都市报 [发布时间] 2012-04-11
4月10日,中国政府网发布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,条例在赋予校车路上“优先权”等方面引人关注。根据条例,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,幼儿入园则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。
2011年11月底,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表态称,将迅速制订《校车安全条例》,抓紧完善校车标准。12月11日,《校车安全条例》草案即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2012年3月28日,条例获得通过。如此并不多见的高效率立法背后,是近几年(尤其是去年)频频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——— 上至一国总理,下到普通国民,在屡屡惨死的孩子面前,都难抑震惊与忧伤。
让惨烈的校车事故永不再上演,人同此心,心同此理。而在条例文本方面,最大、也最明显的忧虑,则在于幼儿未被纳入校车服务的范围之中:条例对幼儿园阶段采取了“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”的原则,只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列于条例的附则部分。这与此前“征求意见稿”的相关内容存在原则性差异,彼时的“草案”中,幼儿曾作为明确被列入校车服务范围(且位列第一)的主体,贯穿于从立法宗旨到校车定义,直至具体执行条款的各处。而正式通过的条例文本,则将享受校车服务的范围限缩到了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。
从草案到正式文本,条例所发生的如上变化,令人不解。人们实难轻易遗忘,那些并未远去的惨烈校车事故,那些在事故中以各种扭曲的姿势离开人世的逝者,很大一部分本就集中于学前教育阶段。幼儿,是校车事故最大的受难者,以此为契机始得出台的校车条例,却无法将这一群体列入基本保障的范围,个中缘由或欠缺一个更详尽的说明。目前能够看到的对这一疑问的解答,认为幼儿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,“集体乘坐校车,安全风险太大”,其应对之法则是“就近入园和家长接送”。
法律不可能是空中楼阁,其必须充分关照到现实的国情。“就近入园”作为原则性规定写入条例,并要求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”担负“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,方便幼儿就近入园”的职责。但最现实的情况则是,由于学前教育不在义务教育之列,国家投入不足,学前教育资源缺乏且严重不均衡,优质学前教育更成为稀缺之物,幼童家长为此挤破头。“就近入园”如果能够轻松解决,恐不会有幼童家长会选择劳心、费力且安全难保的各种跋涉。将迫在眉睫的幼童上学安全问题,寄希望于相对长远的幼儿园“合理规划布局”,是否远水难解近渴?
另外,“家长接送”这一被确立的原则,恐也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距离。在各地爆出的校车事故中能够看到,恰是多起事故甫一发生后,一些地方政府便强令暂停辖区内校车,媒体上出现了家长使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“送儿上学”的拥堵场景。如果“就近入学”短期内无法实现,那么家长分散接送不仅让幼童无法享受“优先权”等对待,且发生事故的几率并未因此降低——— 家长分散接送,车况或更不堪,惟一可以药到病除的,仅是“集体乘坐校车”所易引发的大规模事故死亡。因噎废食曾是彼时的担心,而今“家长接送”能否完全做到?又会否出现黑校车死灰复燃的潜在危险?一旦做不到,或形同虚设,将置幼童的上学安全于何地?
条例已然出台,多说或无意义,但在成文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所横亘着的诸种困境,却依旧会真实地存在,当务之急是如何求解答案。攸关孩子的安全,甚至不惜就此再启“学前教育应否纳入义务教育”的讨论。将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,常见诸报端的反对理由,不外乎纠缠于义务教育的强制属性,但是否可以跳出对死板概念的固守,在义务教育之外开列新的类属,弱化其强制性,而独取义务教育中的国家责任属性,将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进行法律强化?而从始至终都被提及的“条件不成熟”,其核心在于资金投入,这也恰是强化政府责任的题中之义。
与征求建议时的“校车条例”相比,正式颁布的条例除了内文的诸项修改,还在名称上加入“管理”二字,有专家认为这更凸显了在校车安全问题上的政府责任。逢此幼童被排除于校车之外的时刻,对政府责任的强调尤显重要与迫切。政府之于孩童就学安全的责任,显然不该仅局限于条例名称中的词汇增减,而应有更多更具体的担当。